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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3民初2628号

王某1与王某2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22
公开日期
2017-07-28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王某1,王某2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3民初2628号原告王某1,女,1987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平舆县。被告王某2,男,1986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1与被告王某2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提出撤回起诉,是对其权利的处分,且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1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后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涛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耿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