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81民初3621号
原告:付平安,男,1960年4月24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林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爱国,林州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张明宪,男,1973年5月21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林州市。
被告:郭秀芳,女,1974年3月20日生,汉族,住安阳市北关区。现住林州市。
原告付平安与被告张明宪、郭秀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7日受理。
原告付平安于2017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付平安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平安撤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付平安负担。
审判员 方林太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刘晓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