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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81民初3621号

付平安与张明宪、郭秀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22
公开日期
2017-07-26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付平安,张明宪,郭秀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81民初3621号

原告:付平安,男,1960年4月24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林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爱国,林州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张明宪,男,1973年5月21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林州市。

被告:郭秀芳,女,1974年3月20日生,汉族,住安阳市北关区。现住林州市。

原告付平安与被告张明宪、郭秀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7日受理。

原告付平安于2017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付平安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平安撤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付平安负担。

审判员  方林太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刘晓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