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分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521民初876号
原告:江西紫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分宜县府前南路。
法定代表人:林文宾,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易学宁,江西钤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省华中电力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高新区高新二路。
法定代表人:林国进,该公司执行董事长。
原告江西紫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西省华中电力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2日立案。
原告江西紫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江西紫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西紫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8034元,减半收取计14017元,由原告江西紫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简文豪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刘 懿
书 记 员 张红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