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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324执73号

竹溪县政合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与竹溪创艺皂素有限公司、地大(武汉)环保资源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竹溪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22
公开日期
2017-08-01
所属地区
竹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竹溪县政合信用担保有限公司,竹溪创艺皂素有限公司,地大(武汉)环保资源有限公司,洪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竹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324执73号申请执行人竹溪县政合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竹溪县城关镇人民路6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324557038807H。

法定代表人:吴新军,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竹溪创艺皂素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竹溪县工业园区。组织机构代码:77759837-1。

法定代表人:洪岩,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地大(武汉)环保资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鲁磨路388号。组织机构代码:77458442-5。

法定代表人:谢祺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洪岩,男,汉族,1962年9月23日生,户籍地:武汉市洪山区,现住竹溪县。本院在执行竹溪县政合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鄂0324民初567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竹溪创艺皂素有限公司、地大(武汉)环保资源有限公司、洪岩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因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21日作出的[2017]鄂03破终1号裁定书,确定竹溪创艺皂素有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对本院(2016)鄂0324民初56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尚兵

审判员  夏忠祥

审判员  赵昌立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刘子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