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191执288号
申请执行人:江西中智互联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赣江大道1218号南昌新地中心办公、酒店式公寓楼-2401、2402、24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55686832116。
法定代表人:张莉,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陈飞,男,汉族,1987年9月29日出生,住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
被执行人:江西畅行停车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五路666号创力大厦6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6MA35G6GX25。
法定代表人:孔德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赣0191民初135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江西畅行停车管理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江西畅行停车管理有限公司的存款及收入2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胡显耀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曹梦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