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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281执302号

陈光明与郭盛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冶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22
公开日期
2017-07-31
所属地区
大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陈光明,郭盛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281执302号

申请执行人:陈光明。

被执行人:郭盛志。申请执行人陈光明与被执行人郭盛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额108000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故本院依法对该案终结执行,在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情况下,对方当事人可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第四百六十七、第四百六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鄂0281执302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杨裕春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许红卫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