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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11执1960号

王某、青岛清本瑞林箱包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22
公开日期
2017-08-01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某,青岛清本瑞林箱包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11执1960号

申请执行人:王某,女,居民,住青岛市黄岛区。

被执行人:青岛清本瑞林箱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申某,总经理。申请执行人王某与被执行人青岛清本瑞林箱包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青岛市黄岛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2017)第20174号裁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请求为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案件款1610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青岛市黄岛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2017)第20174号裁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西才

审判员  张培荣

审判员  王连敬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生宝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