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729民初2077号

黄子瀚与邓梦丽、邓保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蔡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22
公开日期
2017-08-07
所属地区
新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黄子瀚,邓梦丽,邓保成,袁春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9民初2077号

原告:黄子瀚,男,2014年2月12日出生,汉族,学生,住河南省新蔡县。

法定代理人:黄庆庆,女,1988年7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

被告:邓梦丽,女,2002年3月17日生,汉族,学生,住河南省新蔡县。

被告:邓保成(系邓梦丽父亲),男,1966年8月6日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新蔡县。

被告:袁春红(系邓梦丽母亲),男,1963年7月14日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新蔡县。

原告黄子瀚诉被告邓梦丽、邓保成、袁春红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22日以法院调解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子瀚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子瀚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黄子瀚负担。

审判员  李征光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李佳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