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9民初2077号
原告:黄子瀚,男,2014年2月12日出生,汉族,学生,住河南省新蔡县。
法定代理人:黄庆庆,女,1988年7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
被告:邓梦丽,女,2002年3月17日生,汉族,学生,住河南省新蔡县。
被告:邓保成(系邓梦丽父亲),男,1966年8月6日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新蔡县。
被告:袁春红(系邓梦丽母亲),男,1963年7月14日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新蔡县。
原告黄子瀚诉被告邓梦丽、邓保成、袁春红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22日以法院调解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子瀚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子瀚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黄子瀚负担。
审判员 李征光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李佳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