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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423执155-2号

宁夏润发投资置业有限公司与赵小龙、张龙民间借贷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隆德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22
公开日期
2017-07-31
所属地区
隆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宁夏润发投资置业有限公司,赵小龙,张龙

裁判文书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隆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423执155-2号申请执行人宁夏润发投资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隆德县。被执行人赵小龙(曾用名赵锋),男,1977年11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夏隆德县。被执行人张龙,男,汉族,生于1987年4月21日,居民,宁夏隆德县人,住隆德县。申请执行人宁夏润发投资置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赵小龙、张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9日作出的(2015)隆民初字第34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赵小龙、张龙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自动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宁夏润发投资置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0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对被执行人赵小龙、张龙的相关财产进行查询,查明其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被执行人赵小龙外出下落不明。经征求申请执行人宁夏润发投资置业有限公司的意见,其同意对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志凯

审判员  温振和

审判员  梁 甫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杨金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