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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6执813号

郑德平与郑泽雨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22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郑德平,郑泽雨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16执813号

申请执行人:郑德平,男性,汉族,1969年07月21日出生,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覃家岗镇。

被执行人:郑泽雨,女性,汉族,1965年09月21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城南路。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郑德平与被执行人郑泽雨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郑泽雨发出执行通知书、到庭传票、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既未履行义务,也未到庭,亦未向本院报告财产。经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屋、车辆进行查询,其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申请执行人申请已将被执行人郑泽雨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此无异议,于2017年7月12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截止2017年7月12日,被执行人郑泽雨尚欠申请执行人郑德平300000元,利息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本案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渝0116执813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钟     渝执行员 陈松执行员江涛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王     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