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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06民初6482号

XX情与武汉歆承乐池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张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0001-01-01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XX情,武汉歆承乐池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张瑛,杜佳,张琪,解明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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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06民初6482号

原告:XX情,男,1969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地址湖南省耒阳市,

被告:武汉歆承乐池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徐东大街迎宾华府B区(君临天下)1、2、3栋2层1号。

法定代表人:张瑛,总经理。

被告:张瑛,女,1970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地址武汉市武昌区,

被告:杜佳,女,1982年11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地址武汉市江汉区,

被告:张琪,女,1980年4月14日出生,回族,居民身份证地址武汉市汉阳区,

被告:解明涛,男,1981年1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地址武汉市经济开发区,原告XX情与被告武汉歆承乐池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张瑛、杜佳、张琪、解明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郑继萍担任

审判长与

人民陪审员王金秀、周小妮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7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

原告XX情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共同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20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6年11月11日起算至付清为止,按年利率6%计算);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经查,被告武汉歆��乐池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主体不存在,原告自述起诉的被告应为武汉歆承乐驰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但表示不同意撤回起诉,由法院裁定驳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XX情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300元退还原告XX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郑继萍

人民陪审员  王金秀

人民陪审员  周小妮法官 助理  易华婷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王 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