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02执1708号申请执行人湖南意点建材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常晓艳被执行人长沙五百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湘0102民初31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6月1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在即日内偿还欠款,但��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常晓艳银行存款人民币70680元(未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二、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长沙五百年装饰工程银行存款人民币139160元(未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戴 波
审判员 杜周民
审判员 李 丁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蒋 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