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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923执339号

陈庆林与张晶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宁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0001-01-01
所属地区
阜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陈庆林,张晶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923执339号

申请执行人:陈庆林,男,1973年9月20日生,汉族,市民,住阜宁县。

被执行人:张晶,男,1981年10月5日生,汉族,市民,住阜宁县。本院在执行陈庆林与张晶追偿权纠纷一案中,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房产等信息,但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调查被执行人张晶已下落不明。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并书面同意本案先行程序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 艾

审判员 曹礼坤

审判员 张加同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施 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