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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2刑更2324号

庾永标抢劫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15
公开日期
2017-07-28
所属地区
广东省韶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案由
抢劫
当事人
庾永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2刑更2324号罪犯庾永标,男,1980年11月2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韶关监狱服刑。广东省从化市人民法院于2009年9月24日作出(2009)从刑初字第30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庾永标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庾永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19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2013年7月7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15年5月4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执行机关广东省韶关监狱以罪犯庾永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于2017年6月28日提出减刑建议,并报请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6月28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庾永标因犯抢劫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本院于2015年5月4日对罪犯庾永标减刑七个月,该裁定于2015年5月7日予以送达。该犯在本次考核期间(2015年1月26日至2017年4月25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得嘉奖24次;2016年1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5年7月获得表扬、2015年8月获得嘉奖、2015年11月至2016年11月连续获得嘉奖)。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履行完毕。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庾永标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报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可予以采纳。由于该犯因犯抢劫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依法减刑时应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庾永标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刑期执行至2017年8月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 敏

审判员 王华明

审判员 李应富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欧妤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