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2刑更2223号罪犯黄汝华,男,1976年12月8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韶关监狱服刑。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16日作出(2015)清城法刑初字第4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汝华犯非法买卖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判决生效后,于2015年3月18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广东省韶关监狱以罪犯黄汝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于2017年6月28日提出减刑建议,并报请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6月28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黄汝华在本次考核期间(2015年3月18日至2017年4月25日),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得嘉奖14次;2016年7月获得表扬,2017年3月获得表扬。该犯在本次考核期内,因违反监管规定累计扣3分,2016年11月30日因正当原因未完成当月劳动定额生产任务且欠产12.90%被扣2分,2017年3月31日因未完成当月劳动定额生产任务且欠产9.23%被扣1分。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黄汝华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报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可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黄汝华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刑期执行至2017年8月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 敏
审判员 王华明
审判员 李应富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欧妤桃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