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82民初3423号原告任丘市万嘉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任丘市金太园小区院内。注册号130982000043912。法定代理人刘某,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田志伟,河北金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邵中元。被告金胜杰。
原告任丘市万嘉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邵中元、金胜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7日立案。
原告任丘市万嘉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任丘市万嘉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任丘市万嘉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任丘市万嘉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周素英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王 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