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21民初3902号
原告:宁波华安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江东区福明路858号15-9。
法定代表人:陈爱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伟忠,1982年5月17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薛孝坤,男,1973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华容县。
被告:张戎,女,1969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华容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华安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安担保公司)与被告薛孝坤、张戎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华安担保公司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也未向本院提交缓、减、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黄 彪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钟文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