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302执2903号移送执行人: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法定代表人:魏荣清,院长。
被执行人:马莉,女,1966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宿州市。本院在执行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与马莉责令退赔一案中,经过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 明
审判员 周东平
审判员 王秋灵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王倩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