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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302执2716号

倪闯、宿州瑶海农机大市场开发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12
公开日期
2018-09-18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倪闯,宿州瑶海农机大市场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302执2903号移送执行人: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法定代表人:魏荣清,院长。

被执行人:马莉,女,1966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宿州市。本院在执行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与马莉责令退赔一案中,经过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 明

审判员 周东平

审判员 王秋灵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王倩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