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101刑初433号公诉机关北京市东���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肖松林,男,57岁(1960年6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号码×××。
公诉机关以京东检公诉刑诉[2017]4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肖松林犯危险驾驶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2017年6月17日14时许,被告人肖松林酒后驾驶别克牌小型汽车(车牌号为×××)行驶至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方巾巷路口附近时,与孙韵驾驶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并造成多车追尾,后被民警查获。经抽血检测,被告人肖松林血液酒精含量为222.4mg/100ml。被告人亲属已赔偿他人的经济损失。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肖松林在拘役二个月至五个月之间量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肖松林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被告人肖松林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其家属已赔偿他人的经济损失,可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肖松林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代理
审判员 白 宇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贾���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