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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802民初2613号

龙岩市登高西路安置小区C区业主委员会与张蓉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12
公开日期
2018-08-01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龙岩市登高西路安置小区C区业主委员会,张蓉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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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02民初2613号

原告:龙岩市登高西路安置小区C区业主委员会,住所地龙岩市登高西路安置小区C区。

负责人:张淑萍,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永红,福建欧顿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张蓉彬,男,成年,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

原告龙岩市登高西路安置小区C区业主委员会与被告张蓉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

原告龙岩市登高西路安置小区C区业主委员会于2017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诉讼中原告龙岩市登高西路安置小区C区业主委员会以欲与被告张蓉彬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并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龙岩市登高西路安置小区C区业主委员会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龙岩市登高西路安置小区C区业主委员会负担。

审判员 卢  伟  湘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黄珺滢(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