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02民初2613号
原告:龙岩市登高西路安置小区C区业主委员会,住所地龙岩市登高西路安置小区C区。
负责人:张淑萍,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永红,福建欧顿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张蓉彬,男,成年,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
原告龙岩市登高西路安置小区C区业主委员会与被告张蓉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
原告龙岩市登高西路安置小区C区业主委员会于2017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诉讼中原告龙岩市登高西路安置小区C区业主委员会以欲与被告张蓉彬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并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龙岩市登高西路安置小区C区业主委员会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龙岩市登高西路安置小区C区业主委员会负担。
审判员 卢 伟 湘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黄珺滢(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