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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3执保字593号

崔建禹、曹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12
公开日期
2018-07-19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崔建禹,曹洋,胡伟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3执保字593号

申请人:崔建禹,男,1987年7月3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西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爱娟,天津益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曹洋,男,1983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红桥区。

被

申请人:胡伟洁,女,1984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红桥区。申请人崔建禹与被申请人曹洋、被申请人胡伟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崔建禹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查封被申请人胡伟洁名下坐落于天津市北辰区房屋。担保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申请人崔建禹提供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胡伟洁名下坐落于天津市北辰区房产。查封期间,上述房屋不得转移、变卖、毁损及设定他项权利。期限为3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臧凤奎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高畅一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