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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602执507号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鹰潭市分行、刘敏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12
公开日期
2018-09-04
所属地区
鹰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鹰潭市分行,刘敏锐,刘建文,钱永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602执50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鹰潭市分行,组织机构代码:66978507-3,住所地鹰潭市月湖区西湖路1号。负责人湛先卿,行长。被执行人刘敏锐,男,1988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鹰潭市月湖区。被执行人刘建文,男,1960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鹰潭市月湖区。被执行人钱永莉,女,1963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鹰潭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鹰潭市分行与被执行人刘敏锐、刘建文、钱永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赣0602民初164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7月4日向被执行人刘敏锐、刘建文、钱永莉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刘敏锐、刘建文、钱永莉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刘敏锐、刘建文、钱永莉至今仍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刘敏锐、刘建文、钱永莉银行存款计人民币420034.22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李丽琴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二日代理

书记员  李 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