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203执219号申请执行人高鸿凤。被执行人毕悟超。申请执行人高鸿凤与被执行人毕悟超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1月20日立案执行。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财产申报表,并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本院(2015)西民初字第4130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毕悟超支付租金1070000元,于2016年10月31日前支付500000元,于2016年12月31日前支付570000元,如逾期支付,自逾期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支付违约金;负担案件受理费10792.5元。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于2017年7月12日查封被执行人毕悟超名下三套房产。现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再继续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赵文岩
审判员 毕 胜
审判员 牟敦平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刘大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