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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707民初5343号

5343邵新民与张芳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12
公开日期
0001-01-01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当事人
邵新民,张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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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07民初5343号

原告:邵新民,男,1953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连云港市赣榆区。

被告:张芳,女,1968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云港市赣榆区。

原告邵新民与被告张芳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

原告邵新民于2017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邵新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邵新民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邵新民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李秋红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李东晓法律条文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