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123执1376号申请执行人遂昌县人民法院被执行人何建平。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丽遂刑初字第00203号,依法向被执行人何建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何建平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何建平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
裁定如下:冻结何建平(证件号码:)在省农信社的62×××72的存款人民币10050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孟志勇AUT())O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苏 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