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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681民初3272号

李宗全与王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项城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12
公开日期
2018-09-04
所属地区
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李某某,王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81民初3272号

原告:李某某,男,1954年2月10日出生,回族,住项城市。

被告:王某某,男,72岁,汉族,住项城市。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王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原告李某某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任 伟

审 判 员  韩瑞静

人民陪审员  韩明华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丁伟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