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282执1657号

陈开永、李立军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12
公开日期
2018-09-26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陈开永,李立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82执1657号

申请执行人:陈开永,男,1971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

被执行人:李立军,男,1967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本院在执行(2017)浙0282民初501号陈开永与李立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尚有款项21000元及相应利息未受偿,现已将被执行人李立军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李立军名下有位于附海镇花塘村三百里153号的房地产,已被本院查封,因该房地产系集体土地,暂无法处置,现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应当终结该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沈晓东

代理

审判员  沈 炀

代理

审判员  陈再波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二日代

书 记员  陈明旭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