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824执225号
申请执行人:张正会,女,汉族,四川省苍溪县人。
被执行人:杨泽培,男,汉族,四川省苍溪县人。申请执行人张正会与被执行人杨泽培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30日作出的(2016)川0824民初264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正会于2017年2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正会要求被执行人杨泽培偿还购房款15307.50元及利息、诉讼费44.0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查询、扣划被执行人杨泽培的银行存款10140元,申请执行人张正会已领取10010元。因被执行人杨泽培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下余款5297.50及利息、诉讼费44.00元不能执行。同时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杨泽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征询申请执行人张正会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川0824民初264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邵 雄
审判员 何 宾
审判员 向 剑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赵金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