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琼海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琼9002执103号 权利人:琼海市人民法院。 地址:琼海市嘉积镇。
被执行人:张云,女,1969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为琼海市博鳌镇。现住琼海市嘉积镇。
被执行人:海南金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为琼海市嘉积镇。
法定代表人:张云,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海南省琼海市人民法院(2016)琼9002民初2041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权利人琼海市人民法院与被执行人张云、海南金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应当向权利人支付案件受理费19272元,向权利人缴交本案执行费50元。 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无执行条件。因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权利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蒙谚伟
审判员 许道宁
审判员 郭和平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黎陛燊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