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18执3609号原告张宇与被告上海意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上海意邦置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4日作出的(2017)沪0118民初134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判令:
一、被告上海意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张宇2015年度第三、四季度、2016年第一、二、三、四季度保底经营收益人民币126,828.90元;
二、被告上海意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张宇逾期付款违约金(2015年第三季度违约金,以11,529.90元的日万分之五,自2015年7月29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2015年第四季度违约金,以23,059.80元的日万分之五,自2015年10月29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2016年第一季度违约金,以23,059.80元的日万分之五,自2016年1月29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2016年第二季度违约金,以23,059.80元的日万分之五,自2016年4月29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2016年第三季度违约金,以23,059.80元的日万分之五计算,自2016年7月29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2016年第四季度违约金,以23,059.80元的日万分之五计算,自2016年10月29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三、对被告上海意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上述第一、第二项债务时,被告上海意邦置业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案件受理费2,910.20元,减半收取计1,455.10元,由被告上海意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届期,被告上海意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上海意邦置业有限公司未履行民事判决书规定的支付义务,权利人张宇于2017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向被执行人上海意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上海意邦置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两被执行人于2017年4月20日前按生效民事判决书确定内容履行义务,但两被执行人未履行。执行中查明:两被执行人目前无偿付能力。执行中,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上海意邦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上海市青浦区重固镇毛家角(20/6丘)及青浦区重固镇崧建路688弄的房地产等,但目前暂难处置。另查明:两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此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嵩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黄婕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第二百五十八条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