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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执780号

中纺机技术服务进出口公司、张帅仓储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12
公开日期
2018-09-27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纺机技术服务进出口公司,张帅,刘宗静,淄博鲁森进出口有限公司,淄博八里纺织有限公司,马继荣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执780号

申请执行人:中纺机技术服务进出口公司。

法定代表人:范宁,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勇刚,北京市海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张帅。

被执行人:刘宗静,男,汉族,住淄博。

被执行人:淄博鲁森进出口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继荣,董事长。

被执行人:淄博八里纺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宗静,董事长。

被执行人:马继荣。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纺机技术服务进出口公司与被执行人张帅、被执行人刘宗静、被执行人淄博鲁森进出口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淄博八里纺织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马继荣因仓储合同纠纷一案中,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12日作出的(2014)青民二商初字第113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登记、工商信息、不动产登记情况进行了查询,并询问了申请执行人,均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已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被执行人也做出了限制高消费令、罚款、拘留决定。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强显祯

审判员  徐 晓

审判员  王熙中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王 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