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华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424执15号
申请执行人:玉溪市三福木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玉溪市红塔区。
法定代表人:胡建昆,职务:总经理。执行代理人:胡忠华,兴诚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曲靖市万达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曲靖市。
法定代表人:丁聪华,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杨海祥,男,1968年1月8日生,汉族,居民,住昆明市官渡区。
被执行人:李宗峻,男,1975年12月6日生,汉族,农民,住华宁县。
被执行人:张晓明,男,1967年11月1日生,汉族,农民,住玉溪市红塔区。申请执行人玉溪市三福木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曲靖市万达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杨海祥、李宗峻、张晓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云南省华宁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28日作出(2016)云0424民初48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曲靖市万达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杨海祥、李宗峻、张晓明未在判决规定的期间内履行法律义务。2017年1月17日,申请执行人玉溪市三福木业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曲靖市万达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杨海祥、李宗峻、张晓明履行(2016)云0424民初48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法律义务。被执行人应当履行的法律义务是:被执行人杨海祥、李宗峻、张晓明连带支付申请执行人玉溪市三福木业有限责任公司木材款160007.00元、被执行人曲靖市万达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的支付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执行人杨海祥、李宗峻、张晓明连带负担案件受理费1750.00元,被执行人曲靖市万达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杨海祥、李宗峻、张晓明连带负担执行费23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曲靖市万达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杨海祥、李宗峻、张晓明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玉溪市三福木业有限责任公司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杨海祥、李宗峻、张晓明、曲靖市万达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在华宁县人民医院有工程款可供执行。经本院采取执行措施,对被执行人曲靖市万达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在华宁县人民医院的工程款进行扣留,但提取条件尚未成就,暂无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汪庆福
审判员 傅家伦
审判员 文 琼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范承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