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783执4933号之十申请执行人李哲新被执行人金再昌。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783民初13734号,依法向被执行人金再昌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金再昌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金再昌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
裁定如下:冻结金再昌(证件号码:)在中国农业银行浙江省分行的62×××75的存款人民币510000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杜忠东AUT())O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葛怀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