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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406执378号之二

潘冠素、朱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12
公开日期
2018-09-19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潘冠素,朱海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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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406执378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潘冠素,男,1981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

被执行人:朱海,男,1982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本院在潘冠素与朱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执行依据为(2016)皖0406民初1530号生效法律文书。申请执行人潘冠素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朱海偿还借款347729元。本院于2017年4月1日立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朱海送达了(2017)皖0406执378号裁定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工商登记、证券等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除此之外未发现朱海的其他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已同时对被执行人朱海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申请执行人潘冠素亦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潘冠素同意并认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苏云平

审判员  王育鸿

审判员  吴 斌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朱传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