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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03财保529号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吴丰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12
公开日期
0001-01-01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吴丰伟,洛阳市南华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03财保529号

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中州中路235号。

负责人:金泽民,该行行长。

被

申请人:吴丰伟,男,汉族,1974年5月19日出生,住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

被

申请人:洛阳市南华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涧西区武汉路南段138号。

法定代表人:黄汉德。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诉吴丰伟、洛阳市南华置业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于2017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吴丰伟、洛阳市南华置业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20万元予以冻结,如存款不足,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以自有资产20万元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吴丰伟、洛阳市南华置业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20万元,如存款不足,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后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卢海平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张宗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