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沪0112行初158号原告徐洁,男,1987年9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安庆市,现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告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上海市。法定代表人冯啸。委托代理人陈梦怡,女。委托代理人秦勇,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洁诉被告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中,原告徐洁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与法不悖,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徐洁负担。
审 判 长 蔡 云
审 判 员 刘新慧
人民陪审员 史嘉安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吴国超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