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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302执592号

王飞、李铁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12
公开日期
2018-09-19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飞,李铁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302执592号

申请执行人:王飞,男,1980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

被执行人:李铁牛,男,1961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宿州市。本院在执行王飞与李铁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被执行人李铁牛银行无存款。下落不明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被执行人李铁牛有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再次申请强制执行,再次申请强制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2016)皖1302民初9997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周东平

审判员  王秋灵

审判员  陈万军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丁计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