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302执592号
申请执行人:王飞,男,1980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
被执行人:李铁牛,男,1961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宿州市。本院在执行王飞与李铁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被执行人李铁牛银行无存款。下落不明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被执行人李铁牛有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再次申请强制执行,再次申请强制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2016)皖1302民初9997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周东平
审判员 王秋灵
审判员 陈万军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丁计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