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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83执4208号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化市支行、徐炳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奉化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12
公开日期
2018-09-21
所属地区
奉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化市支行,徐炳林

裁判文书全文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83执4208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化市支行。住所地:奉化市锦屏街道体育场路14号。组织机构代码:84484383-3。

诉讼代表人:余秀位,系该支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陈铭波,浙江锦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徐炳林,男,1961年3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登记住址:奉化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化市支行与被执行人徐炳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徐炳林去向不明,登记在其名下的位于奉化市岳林街道吴墩村的房产已被本院依法查封,但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上述抵押房产的准确位置,故本院暂不能处置。现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化市支行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且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作出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仇飞龙

审判员  宣小虎

审判员  蒋伟琦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周梅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