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121执89号申请执行人陈东伟,男,1983年10月29日出生,住浙江省青田县。被执行人叶上铭,男,1983年9月2日出生,住浙江省青田县。被执行人叶建利,男,1960年4月22日出生,住浙江省青田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东伟与被执行人叶上铭、叶建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叶上铭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2017年7月5日本院依法对叶上铭司法拘留十五日。被执行人叶建利与他人共有的坐落于青田县船寮镇水井头村的土地份额已被本院依法查封,目前难以变现处理,申请执行人同意目前暂缓处置。现执行人员穷尽了执行调查措施,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确认被执行人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并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7)浙1121执8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林 蔚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二日代
书记员 孙肖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