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204执822号
申请执行人:李万勇,男,1951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柳州市柳南区。
被执行人:陈晓虹,女,1978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柳州市柳南区。本院在执行李万勇与陈晓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依法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房地产登记、车辆登记等情况,查明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及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尚未能实现的债权为250649元及利息。
本院认为,本院在执行中依法穷尽了财产调查措施,已查明被执行人暂没有可供执行财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法院执行工作问题的若干规定(试行)》第108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桂0204执27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现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就尚未实现部分的债权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本院(2016)桂0204民初7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对尚在查封、冻结的被执行人的财产,查封、冻结期间届满后,申请执行人需要再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间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续行查封、冻结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齐颂梅
审判员 卢春发
审判员 于 饶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杨秋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