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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05执恢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楼骏与被执行人付礁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12
公开日期
2018-09-26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楼骏,付礁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305执恢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楼骏,男,1978年8月13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程度,上海市人,原系洛阳开拓电脑城立天科技经营部个体业主,住洛阳市涧西区。被执行人付礁,男,1980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涧西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2008)涧民三初字第537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2月7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原执行案号(2010)涧法执字第756号,

本院认为符合法律规定,故依法恢复该案的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时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法院提供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2008)涧民三初字第53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二、申请执行人有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于风卫

审判员  康 理

审判员  郑 伟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杨 卫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