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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53执22号

黄小江罚金终本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12
公开日期
2018-09-14
所属地区
广东省云浮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黄小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7)粤53执22号 本院刑一庭移送执行。 被执行人黄小江,男,汉族,1991年12月21日出生,广西百色市。 关于本院刑一庭移送执行被执行人黄小江罚金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53刑初字21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对被执行人黄小江处罚金2万元。本院于2017年1月20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国土、房管、银行、车辆管理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登记情况,但未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本院(2017)粤53执2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本院可以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梁润棠

代理

审判员  尹 蕾

代理

审判员  房 驰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赵 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