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7)粤53执22号 本院刑一庭移送执行。 被执行人黄小江,男,汉族,1991年12月21日出生,广西百色市。 关于本院刑一庭移送执行被执行人黄小江罚金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53刑初字21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对被执行人黄小江处罚金2万元。本院于2017年1月20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国土、房管、银行、车辆管理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登记情况,但未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本院(2017)粤53执2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本院可以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梁润棠
代理
审判员 尹 蕾
代理
审判员 房 驰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赵 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