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1526执67号

申请执行人珙县天顺水泥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云南路红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合同价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珙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12
公开日期
2018-09-11
所属地区
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珙县天顺水泥有限公司,云南路红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526执67号申请执行人珙县天顺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珙县洛表镇红星村四社。

法定代表人:周玉贤,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云南路红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昭通市水富县向家坝镇团结路112号。

法定代表人:杨剑春,该公司董事长。申请人珙县天顺水泥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云南路红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合同价款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云南路红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珙县人民法院(2016)川1526执民初445号民事判决的执行。终结本次程序后,若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秦孟驰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李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