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881执550号
申请执行人:林锋,男,1984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桂平市。
被执行人:桂平市天立置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桂平市中山南路桂金路口东侧。
法定代表人:程燕,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林锋与被执行人桂平市天立置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我院已经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公司账户,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线索;被执行人未报告财产;本院调查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土地登记、房屋登记、车辆登记、工商登记,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已经依法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薛寒非
审判员 黄庆朝
审判员 王锦荣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曾志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