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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9民终1588号

何瑞平、陆长广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12
公开日期
2018-10-18
所属地区
河南省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何瑞平,陆长广,王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民终158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何瑞平,女,1979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范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立华,河南百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陆长广,男,1974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范县新区。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琳,女,1977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范县新区。以上二被上诉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先海,河南惠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以上二被上诉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书飞,河南惠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何瑞平因与被上诉人陆长广、王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2017)豫0926民初2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2017)豫0926民初224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何瑞平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6408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王瑞峰

审 判 员  郭 海

审 判 员  田 宇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二日代理

书记员  郭 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