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民终158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何瑞平,女,1979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范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立华,河南百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陆长广,男,1974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范县新区。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琳,女,1977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范县新区。以上二被上诉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先海,河南惠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以上二被上诉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书飞,河南惠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何瑞平因与被上诉人陆长广、王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2017)豫0926民初2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2017)豫0926民初224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何瑞平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6408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王瑞峰
审 判 员 郭 海
审 判 员 田 宇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二日代理
书记员 郭 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