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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726执131号

穆某某申请执行杨某某买卖合同一案终本裁定书

法院
延津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12
公开日期
0001-01-01
所属地区
延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穆某某,杨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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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726执131号

申请执行人:穆某某,男,1974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延津县僧固乡东竹村。身份证号:410726197409150531。

被执行人:杨某某,男,汉族,1980年11月19日出生,住延津县盛世华府16号楼,身份证号:410726198011196219。本院在执行穆某某申请执行杨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询由于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延津县人民法院做出的(2015)延民二初字第48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再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志勇

审判员  李绍简

审判员  姜志霞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董海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