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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121执80号

银团员与土默特左旗沙尔沁镇南此老村民委员会物权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8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银团员,土默特左旗沙尔沁镇南此老村民委员会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121执80号申请执行人银团员,农民,住呼和浩特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戴涌,内蒙古融兴(土默特左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土默特左旗沙尔沁镇南此老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沙尔沁镇南此老村。

法定代表人:张小计,村主任。本院在执行银团员申请执行土默特左旗沙尔沁镇南此老村民委员会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4日作出的(2016)内0121民初197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3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中的义务,但其仍未按期履行。通过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通知》第一十六条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内0121民初197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孙 钢执行员 王冬冬执行员 陈志刚

二〇一七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赵哈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