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02民初3637号
原告:高全和,男,1972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赤峰市。
被告:宋彦平,男,其他自然情况不详。
被告:潘桂宏,女,其他自然情况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全和与被告宋彦平、潘桂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立案。原告高全和在本院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高全和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郭立志
二〇一七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张东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