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329执2021号

黄显平、邱秀玲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顺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8
公开日期
2017-09-18
所属地区
泰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黄显平,邱秀玲,季永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329执2021号申请执行人黄显平,男,1974年1月18日出生,住泰顺县。被执行人邱秀玲,女,1976年12月26日出生,住泰顺县。被执行人季永雄,男,1977年1月12日出生,住泰顺县。申请执行人黄显平与被执行人邱秀玲、季永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浙0329民初394号判决书,被执行人邱秀玲、季永雄归还申请执行人黄显平借款本金人民币300000元及相应利息;被执行人负担案件受理费9777元,执行申请费4400元。但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债务和向本院申报财产。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季永雄持有安徽中都置业有限公司1200万元股权,该股权暂无法处置。经本院向银行等财产管理机关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等相关信息,本案目前无法继续执行。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目前无法继续执行,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以终结。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等情况,申请执行人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329执202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胡丽清

审判员  叶广放

审判员  张 博

二〇一七年七月八日书

书记员夏晓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