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雷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882民初1097号之二
原告:何亚,男,1981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雷州市,
被告:李嘉华,男,1984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雷州市,原告何亚诉被告李嘉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
原告何亚于2017年7月24日以原、被告已协商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案在宣判前,原告何亚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46.25元,案件申请费1245元,均由原告何亚负担。
审判员 陈永南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麦霏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