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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882民初1097号之二

何亚与李嘉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雷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8
公开日期
2017-08-31
所属地区
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何亚,李嘉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雷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882民初1097号之二

原告:何亚,男,1981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雷州市,

被告:李嘉华,男,1984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雷州市,原告何亚诉被告李嘉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

原告何亚于2017年7月24日以原、被告已协商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案在宣判前,原告何亚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46.25元,案件申请费1245元,均由原告何亚负担。

审判员  陈永南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麦霏霏 搜索“”